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第十二条未知(-1)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证照;(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