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经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车辆和营业场所;(二)有相应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司乘人员;(三)客运车辆应符合公安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规定;(四)客运车辆驾驶员须具备两年以上驾驶工龄,熟悉客运业务知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