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第十三条未知(-1)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未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