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国内外科学技术人员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科学技术人员依法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投资于企业,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收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