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实用人才。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对解决其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仪器设备、专有技术等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