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投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项目支出(原科学技术三项经费)应当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2%以上,区、县(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项目支出应当不低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