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鼓励国内外科学技术人员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科学技术人员依法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投资于企业,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