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保障统计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