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Chapter 2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Article 1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保障统计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