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