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