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管辖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二)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投诉;(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