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