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防潮、排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可以向所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等有关单位和农户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