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一)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一米至五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三十米至五十米内。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二十米至五十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十米至二十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五十米内。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征地线或者移民线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三)拦河坝、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五十米至二百米内,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二十米至三十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五十米至三百米内。

(四)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外延一米至五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三十米内。

前款所指管理范围,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原已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超出前款规定的,维持不变。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利于防汛、抢险和水工程的安全管理等原则,结合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