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建设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破坏自然植被。水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