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