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