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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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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被处罚后,继续从事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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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