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经营者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检查的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