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