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