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