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在其它投标者中选定最符合条件者中标;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