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