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