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