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给予财物以外的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按同期相应费用折算贿赂金额。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