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