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检查证件,否则,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