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及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二)查询、复制有关的资料;(三)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调查有关的活动;(四)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有关财物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的资料和财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