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市场活动:

(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或不与其竞争对手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或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

(四)扰乱或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强制交易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