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市场活动:(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或不与其竞争对手交易;(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或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四)扰乱或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五)其他强制交易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