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不得采取下列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或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暗示或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三)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抬高或压低标价,以促成其中标;

(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五)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不平等对待;

(六)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