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一)投标者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