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已修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五千元。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