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质次价高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