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它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