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劳动力中介服务第十二条已废止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增设服务场所或者变更机构的名称、地址,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报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需停办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刊登停办公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或者停办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