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劳动力供求和培训信息,进行预测预报。

(二)开展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办理择业求职登记,介绍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洽谈场所和条件。

(五)组织职业素质测评活动。

(六)开展劳务承包、劳务输出与人才引进活动。

(七)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