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劳动力中介服务第十条已废止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许可证》实行检验制度,检验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二年。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必须在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并定期向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填报统计报表,接受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政策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