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知(-1)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一)领取线路经营许可证满三个月尚未营运的;(二)擅自停运或者终止经营的;(三)服务质量评议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四)线路经营发生由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的;(五)丧失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