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Unknown (-1)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一)领取线路经营许可证满三个月尚未营运的;
(二)擅自停运或者终止经营的;
(三)服务质量评议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线路经营发生由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丧失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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