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以及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