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