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