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
(二)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预算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