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