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