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六十条已修改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对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测孔。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