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青年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发挥才能的环境。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