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保留原单位身份三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